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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鋰電池空運規則和IATA DGR-62版的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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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週IATA發布IATA DGR-62版的航空運輸規則的更新通告及2021年的規則變化,對各類危險品包括鋰電池在內的相關空運規則作出了修訂。
通告指出,IATA DGR第62版(2021)引入了2021-2022年版《ICAO技術指令》的內容及IATA危險品委員會所修訂的所有內容修改,其中涉及鋰電池變化的內容有:
1,特別規定A88的空運批准(未進行UN38.3測試的原型或小批量產量的鋰電池),以及特別規定A99空運批准(淨重超過35公斤的鋰電池組),除要求有原產地國家批准外,還要求有空運承運人(航空公司)所在國的批准,擴大了所涉及的批准政府的範圍。
2,修改了A88批準的特別條款,以確定在按照批准空運鋰電池時,發貨人的申報表格中和包裝指示滿足ICAO TI補編中的PI 910;
3,修改了A99批準的特別條款,以確定在按照批准空運鋰電池時,發貨人的申報表格中和包裝指示符合ICAO TI補編中的PI 974;
4,使用新的鋰電池操作標記(Lithium Battery Handling Mark),允許此標記為100 x 100mm正方形,最小的標記尺寸為100x70mm,這樣的標記尺寸與其它的標籤一致。標記使用規定中新的措辭表明,標記必須是正方形或矩形,這使得可以繼續使用當前尺寸為120x110 mm的標記。
5,新增UN 3363代碼,專指為“危險物品中的物品”;另外,用A107的“條款”代替“機械或設備”的描述。
6,對便攜式電子設備(PED)和PED備用電池的規定進行了修訂,將 和由濕式非溢出電池供電的PED規定合併至Section 2.3.5.8。為加以說明和澄清,規定了這些適用於乾電池和鎳氫電池,而不僅僅是鋰電池。
7,修訂了特別規定A154內容,解決損坏和有缺陷的鋰電池問題,特別規定禁止運輸根據A154被識別為損坏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;
8,對A201進行修訂,以便在緊急醫療需求下,經原產國和運營人批准,將鋰電池作為貨物可以在客機上運輸。
9,PI 965~PI970 Section II,如在一個航空運單上有多個電池包裝說明的,可以合併至一個聲明中。
10,必須確保設備在外包裝中不能移動;如包裝中有多件設備的必須包裝牢固在一起,以防止與包裝中的其他設備接觸而造成損坏。
11,修改《托運人聲明》Shipper's Declaration(10.8.8.1)中提供危險貨物時的航空貨運單聲明。
IATA DGR-62版的航空運輸規則的更新通告原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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